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再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104號聲請人 王正上
謝其才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毀損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88號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以:伊涉犯毀損案件,原判決理由及事實尚有諸多違誤,且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而未審酌,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及同法424條規定,提起本件再審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88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趙文淵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