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2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間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七二六號判處拘役三十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日期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聲請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查受刑人甲○○行為後,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月十三日起施行生效之動產擔保交易法,業已刪除第三十八條規定,是該法律已有變更而不處罰其行為,依首開規定,應免其刑之執行,則本件檢察官聲請減刑顯無必要,應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法律問題四決議採同一意旨),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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