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6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對於依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5日犯對於依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92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842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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