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6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毓芳
邱淑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68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陳毓芳係址設臺中市○區○○路○○號1樓「百松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百松公司)實際負責人,負責百松公司進貨、銷貨之帳務管理,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以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同案被告邱淑娟則為址設臺北市○○區○○街○○○號1樓「英瑞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被告陳毓芳、同案被告邱淑娟(同案被告邱淑娟此部分犯行,由本院另行審結)為幫助納稅義務人百松公司逃漏營業稅,竟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6年7月至8月、11月至12月間,明知百松公司並無實際向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進貨,竟由同案被告邱淑娟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戴雲豪 」之成年男子,取得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發票,充當百松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列為進貨成本後,在前開期間內,由被告陳毓芳填製屬會計憑證之轉帳傳票及相關分類帳冊、明細表,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作為百松公司扣抵銷項稅額而行使之,納稅義務人百松公司因此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被告陳毓芳及同案被告邱淑娟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於96年11、12月間內,百松公司並無實際向附表二所示營業人銷貨,竟由被告陳毓芳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發票,交付予同案被告邱淑娟,再由同案被告邱淑娟本人或「戴雲豪」交付予附表二「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充當百松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全數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被告陳毓芳、同案被告邱淑娟以此方式幫助附表二所示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被告陳毓芳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及填製會計憑證罪(96年11、12月間涉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及同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等語。
(二)緣同案被告陳毓芳係址設臺中市○區○○路○○○○號1樓「百柏鐘錶有限公司」(下稱百柏公司)實際負責人,負責百柏公司進貨、銷貨之帳務管理,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以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被告邱淑娟則為址設臺北市○○區○○街○○○號1樓「英瑞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瑞達公司)之負責人。被告邱淑娟為幫助納稅義務人百柏公司逃漏營業稅,竟與同案被告陳毓芳(同案被告陳毓芳此部分犯行,由本院另行審結)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意聯絡,於96年7月至8月間,明知百柏公司並無實際向附表三所示營業人進貨,竟由被告邱淑娟向真實姓名不詳自稱「戴雲豪」之成年男子,取得如附表三所示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發票,充當百柏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列為進貨成本後,在前開期間內,由同案被告陳毓芳填製屬會計憑證之轉帳傳票及相關分類帳冊、明細表,再於96年9月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作為百柏公司扣抵銷項稅額而行使之,納稅義務人百柏公司因此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同案被告陳毓芳及被告邱淑娟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在前開時期內,百柏公司並無實際向附表四所示營業人銷貨,竟由同案被告陳毓芳開立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實發票,交付予被告邱淑娟,再由被告邱淑娟本人或「戴雲豪」交付予附表四「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充當百柏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全數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同案被告陳毓芳、被告邱淑娟以此方式幫助附表四所示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被告邱淑娟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等語。
二、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參諸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規定甚明。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陳毓芳如公訴意旨(一)所指犯行部分:⒈本案被告陳毓芳曾①因明知百松公司與新富懋國際開發有限
公司(下稱:新富懋公司)、珈緦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珈緦蜜公司)實際上並無生意往來,竟基於幫助百松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與百松公司登記負責人 邱孟儀 (由本院另案以100年度訴字第145號判決確定)共同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意聯絡,於96年7、8月間,以不詳方式,取得新富懋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2張【發票號碼各為UU00000000號、UZ000000000號;銷售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37萬8,000元、21萬5,000元;營業稅額各為1萬8,900元、1萬750元】與珈緦蜜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2張(發票號碼各為UU00000000號、UU00000000號;銷售金額各為7萬4,700元、78萬6,600元;營業稅額各為3,735元、3萬9,330元),以充當百松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列為進貨成本後,由被告陳毓芳於96年7、8月之每2個月營業稅申報截止日前(即96年9月15日前),接續填製屬會計憑證之轉帳傳票及相關分類帳冊、明細表,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百松公司進項金額及稅額以為納稅義務人百松公司逃漏稅捐乙情;②又因明知百松公司與巨祥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巨祥公司)實際上並無生意往來,竟基於幫助百松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與百松公司登記負責人邱孟儀(由本院另案以100年度訴字第145號判決確定)共同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意聯絡,於96年11、12月間,以不詳方式,取得巨祥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2張(發票號碼各為WU00000000號、WU00000000號;銷售金額各為25萬元、25萬元;營業稅額各為1萬2,500元、
1萬2,500元)以充當百松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列為進貨成本後,由被告陳毓芳於96年11、12月之每2個月營業稅申報截止日前(即97年1月15日前),接續填製屬會計憑證之轉帳傳票及相關分類帳冊、明細表,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百松公司進項金額及稅額以為納稅義務人百松公司逃漏稅捐,均係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之二罪,各為想像競合犯一節,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提起公訴(偵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27731號),嗣經本院於100年5月2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45號刑事判決判決處被告陳毓芳拘役40日、30日,定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等情(下稱:
前案甲),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列印本及被告陳毓芳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背面、第27頁正面至29頁背面)。
⒉而本案被告陳毓芳被訴於96年7、8月間,明知百松公司實
際上並未向新富懋公司、珈緦蜜公司進貨,與同案被告邱淑娟為幫助納稅義務人百松公司逃漏營業稅,及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意聯絡,於96年
7月至8月間,竟由同案被告邱淑娟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戴雲豪」之成年男子,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號所示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發票,充當百松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列為進貨成本後,在前開期間內,由被告陳毓芳填製屬會計憑證之轉帳傳票及相關分類帳冊、明細表,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作為百松公司扣抵銷項稅額而行使之,納稅義務人百松公司因此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稅額等情,與前揭被告陳毓芳所犯前案甲之犯罪事實之96年7、8月間犯行部分均相同,為同一案件,是被告陳毓芳本案被訴96年7月至8月犯行,自應為前案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自不得重複起訴。
⒊至於被告陳毓芳本案被訴於96年11、12月間,明知百松公司
實際上並未向附表一編號2之①至②號所示之營業人進貨,與同案被告邱淑娟為幫助納稅義務人百松公司逃漏營業稅,及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意聯絡,於96年11月至12月間,竟由同案被告邱淑娟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戴雲豪」之成年男子,取得如附表一編號2號之①至②號所示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發票,充當百松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列為進貨成本後,在前開期間內,由被告陳毓芳填製屬會計憑證之轉帳傳票及相關分類帳冊、明細表,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作為百松公司扣抵銷項稅額而行使之,納稅義務人百松公司因此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稅額;被告陳毓芳及同案被告邱淑娟均明知百松公司於96年11月至12月間,並未向附表二所示之各營業人銷貨,竟共同虛偽開立附表二所示之各發票,用以充當附表二各營業人之進項憑證之犯罪事實一節,核與被告陳毓芳前案甲被訴關於百松公司取得巨祥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部分為同一事實;雖本案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除上開前案甲所示之犯罪事實外,尚認被告陳毓芳另有於同年月取得附表一編號2之②號所示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發票,及虛偽開立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發票予無實際交易往來之營業人,以充當附表二各營業人之進項憑證;然觀諸此2部分犯罪事實,被告陳毓芳均係於96年11月至12月間,明知百松公司與附表一編號2號、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均無實際交易往來,而取得各該營業人虛偽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及虛偽開立附表二所示之發票,復均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填製屬會計憑證性質之轉帳傳票及分類帳冊後,據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此有百松公司96年5月至100年12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百松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逐筆明細表、百松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逐筆明細表、百松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進項)、百松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各1份附卷可參及扣案之百松公司96年度總分類帳、96年度進貨簿、96年度銷貨簿各1本、96年度銷貨統一發票存根14本、96年度傳票暨憑證1本可憑。則被告陳毓芳上開取得於96年11月至12月間取得之不實發票,與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犯罪時間緊接,犯罪意圖及手段亦均相同,堪認被告陳毓芳於主觀上應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且所犯又均係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
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罪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見被告陳毓芳上開所為,應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而為之,是被告陳毓芳就前案甲業經判決確定之於96年11月至12月間取得巨祥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予百松公司之犯行,與本案經檢察官起訴之取得如附表一編號2之②與虛偽開立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之犯行,應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顯為同一案件,復經前案甲判決確定,公訴人就此部分,自不得重行起訴。
(二)被告邱淑娟如公訴意旨(二)所指犯行部分:⒈本案被告邱淑娟曾①因明知英瑞達公司與新富懋公司、珈緦
蜜公司實際上並無生意往來,竟基於以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逃漏英瑞達公司稅捐之犯意,於96年7月至8月間,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新富懋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1張(發票號碼為UU00000000號;銷售金額為17萬2,400元)及珈緦蜜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3張(發票號碼各為UU00000000號、UU00000000號、UU00000000號;銷售金額各為48萬9,300元、17萬9,700元、9萬1,500元),於96年9月17日製作不實之營業稅申報書,將之作為進項憑證扣抵英瑞達公司之銷項稅額,又於97年5月24日據以製作不實之資產負債表,將上揭無進貨事實之發票列報為英瑞達公司之成本費用,再申報96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英瑞達公司進項金額及稅額,以為納稅義務人英瑞達公司逃漏稅捐,係犯逃漏稅捐罪乙情,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偵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11975號),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0年1月31日以99年度簡字第376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決處被告邱淑娟拘役20日、20日、50日,定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等情(下稱:前案乙),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列印本、刑事簡易判決書列印本及被告邱淑娟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頁正背面、第66頁正面至69頁背面)。
⒉而本案被告邱淑娟被訴其明知百柏公司與附表三、四所示之
營業人均無實際交易往來,竟為幫助納稅義務人百柏公司逃漏營業稅,與同案被告陳毓芳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意聯絡,於96年7月至8月間,明知百柏公司並無實際向附表三所示營業人進貨,竟由被告邱淑娟向真實姓名不詳自稱「戴雲豪」之成年男子,取得如附表三所示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發票,充當百柏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列為進貨成本後,在前開期間內,由同案被告陳毓芳填製屬會計憑證之轉帳傳票及相關分類帳冊、明細表,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作為百柏公司扣抵銷項稅額而行使之,納稅義務人百柏公司因此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稅額;復明知在前開時期內,百柏公司並無實際向附表四所示營業人銷貨,竟由同案被告陳毓芳開立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實發票,交付「戴雲豪」,並由「戴雲豪」以不詳方式交付予如附表四所示之營業人,充當百柏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全數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同案被告陳毓芳、被告邱淑娟以此方式幫助附表四所示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因認被告邱淑娟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之共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罪嫌等語。觀諸前案乙與被告邱淑娟本案的基本行為態樣,均係於96年7月至8月間,明知英瑞達公司與新富懋公司、珈緦蜜公司(前案乙部分)及百柏公司(本案部分即附表三、四)並無實際交易往來,而冀圖經濟利益,由英瑞達公司取得由新富懋公司、珈緦蜜公司(前案乙)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與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百柏公司(本案部分即附表三編號1之②號),並均記入英瑞達公司之帳冊及向稅捐機關申報,此據被告邱淑娟於偵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供述明確(見他4729號卷二第80頁背面;本院卷第255頁正面),並有證人陳毓芳於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談話紀錄1份可憑(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百柏公司卷一第24
8頁背面、第257頁至258頁),則其犯罪模式乃以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即會計憑證交予其他行號,以不正當方法收受及幫助收受不實發票者逃漏稅,又因交付不實之統一發票,而有向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公司取得發票做為進項憑證,據以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申報營業稅以平衡公司進銷項之需要。是被告邱淑娟於前案乙中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新富懋公司、珈緦蜜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並填製不實之營業稅申報書、資產負債表,以列報為英瑞達公司之成本費用,再申報英瑞達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本案中被告邱淑娟、同案被告陳毓芳共同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即附表四部分)及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其他公司逃漏稅捐之行為(即附表三編號1之①、③部分)與自行開立英瑞達不實之統一發票(即附表三編號1之②部分)交付予同案被告陳毓芳收受,均在同一犯罪計劃內。是被告邱淑娟就前案已業經判決確定之於96年7月至8月間取得新富懋公司、珈緦蜜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及填製不實之營業稅申報書與資產負債表,而逃漏英瑞達公司稅捐之犯行,與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其與同案被告陳毓芳取得如附表三及共同開立附表四之不實統一發票之犯行,應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顯為同一案件,國家對之只有一個刑罰權,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0年1月31日以99年度簡字第376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決處被告邱淑娟拘役20日、20日、50日,定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自不容重複起訴。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就上開部分,向本院重行起訴,即有未洽,揆諸前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黃齡玉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附表一:百松公司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編號│逃漏營業稅期間│營業人名稱│發票月份│發票號碼│銷售金額│營業稅額│出處(見專│││及申報期間││││(新臺幣)│(新臺幣)│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96年7、8月份營│①新富懋國際│96年8月│UU00000000│37萬8,000元│1萬8,900元│見國稅局卷│││業稅(96年9月│開發有限公├─────┼─────┼──────┼─────┤第313頁、│││14日申報)│司│96年8月│UU00000000│21萬5,000元│1萬750元│第34頁│││├──────┼─────┼─────┼──────┼─────┼─────┤│││②珈緦蜜企業│96年8月│UU00000000│7萬4,700元│3,735元│見國稅局卷││││股份有限公├─────┼─────┼──────┼─────┤第313頁、││││司│96年8月│UU00000000│78萬6,600元│3萬9,330元│第34頁│├──┼───────┼──────┼─────┼─────┼──────┼─────┼─────┤│2│96年11、12月份│①巨祥資訊有│96年11月│WU00000000│25萬元│1萬2,500元│見國稅局卷│││營業稅(97年1│限公司├─────┼─────┼──────┼─────┤第314頁、│││月15日申報)││96年12月│WU00000000│25萬元│1萬2,500元│第36頁│││├──────┼─────┼─────┼──────┼─────┼─────┤│││②合健國際股│96年11月│WU00000000│55萬2,550元│2萬7,628元│見國稅局卷││││份有限公司├─────┼─────┼──────┼─────┤第314頁、│││││96年11月│WU00000000│42萬4,171元│2萬1,209元│第36頁││││├─────┼─────┼──────┼─────┤│││││96年12月│WU00000000│37萬4,000元│1萬8,700元│││││├─────┼─────┼──────┼─────┤│││││96年12月│WU00000000│39萬9,408元│1萬9,970元││└──┴───────┴──────┴─────┴─────┴──────┴─────┴─────┘附表二:百松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編號│逃漏營業稅期間│營業人名稱│發票月份│發票號碼│銷售金額│營業稅額│出處(見專│││及申報期間││││(新臺幣)│(新臺幣)│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96年11、12月份│①寶順資訊行│96年12月│WU00000000│9,500元│475元│見國稅局卷│││營業稅(97年1││││││第315頁、│││月15日申報)││││││第36頁│││├──────┼─────┼─────┼──────┼─────┼─────┤│││②冠達國際通│96年11月│WU00000000│28萬元│1萬4,000元│見國稅局卷││││信工程有限├─────┼─────┼──────┼─────┤第316頁、││││公司│96年11月│WU00000000│17萬6,000元│8,800元│第317頁、││││├─────┼─────┼──────┼─────┤第36頁│││││96年11月│WU00000000│26萬元│1萬3,000元│││││├─────┼─────┼──────┼─────┤│││││96年12月│WU00000000│26萬元│1萬3,000元│││││├─────┼─────┼──────┼─────┤│││││96年12月│WU00000000│2萬1,500元│1,075元││││├──────┼─────┼─────┼──────┼─────┼─────┤│││③極限網路通│96年12月│WU00000000│14萬9,350元│7,468元│見國稅局卷││││信工程行├─────┼─────┼──────┼─────┤第317頁、│││││96年12月│WU00000000│40萬8,000元│2萬400元│第36頁││││├─────┼─────┼──────┼─────┤│││││96年12月│WU00000000│28萬5,000元│1萬4,250元│││││├─────┼─────┼──────┼─────┤│││││96年12月│WU00000000│14萬1,000元│7,050元││││├──────┼─────┼─────┼──────┼─────┼─────┤│││④富迅資訊有│96年11月│WU00000000│30萬6,666元│1萬5,333元│見國稅局卷││││限公司├─────┼─────┼──────┼─────┤第319頁│││││96年11月│WU00000000│1萬5,333元│767元││││├──────┼─────┼─────┼──────┼─────┼─────┤│││⑤力行系統有│96年12月│WU00000000│1萬7,303元│865元│見國稅局卷││││限公司├─────┼─────┼──────┼─────┤第319頁、│││││96年12月│WU00000000│8萬4,990元│4,250元│第36頁│└──┴───────┴──────┴─────┴─────┴──────┴─────┴─────┘附表三:百柏公司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編號│逃漏營業稅期間│營業人名稱│發票月份│發票號碼│銷售金額│營業稅額│出處(見專│││及申報期間││││(新臺幣)│(新臺幣)│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96年7、8月份營│①孟辰企業有│96年7月│UU00000000│15萬7,200元│7,860元│見國稅局卷│││業稅(96年9月│限公司├─────┼─────┼──────┼─────┤一第288頁│││14日申報)││96年8月│UU00000000│19萬9,000元│9,950元│正面、第13││││├─────┼─────┼──────┼─────┤1頁背面│││││96年8月│UU00000000│30萬9,900元│1萬5,495元││││├──────┼─────┼─────┼──────┼─────┼─────┤│││②英瑞達國際│96年8月│UU00000000│41萬2,500元│2萬625元│見國稅局卷││││股份有限公├─────┼─────┼──────┼─────┤一第288頁││││司│96年8月│UU00000000│31萬2,000元│1萬5,600元│正面、第13││││├─────┼─────┼──────┼─────┤1頁背面│││││96年8月│UU00000000│43萬元│2萬1,500元│││││├─────┼─────┼──────┼─────┤│││││96年8月│UU00000000│7萬1,250元│3,563元│││││├─────┼─────┼──────┼─────┤│││││96年8月│UU00000000│14萬3,000元│7,150元│││││├─────┼─────┼──────┼─────┤│││││96年8月│UU00000000│34萬6,000元│1萬7,300元│││││├─────┼─────┼──────┼─────┤│││││96年8月│UU00000000│30萬8,000元│1萬5,400元││││├──────┼─────┼─────┼──────┼─────┼─────┤│││③英格爾國際│96年7月│UU00000000│16萬6,660元│8,333元│見國稅局卷││││實業有限公├─────┼─────┼──────┼─────┤一第291頁││││司│96年7月│UU00000000│40萬3,200元│2萬160元│背面、第13││││├─────┼─────┼──────┼─────┤1頁背面│││││96年7月│UU00000000│28萬4,800元│1萬4,240元│││││├─────┼─────┼──────┼─────┤│││││96年7月│UU00000000│13萬5,300元│6,765元││└──┴───────┴──────┴─────┴─────┴──────┴─────┴─────┘附表四:百柏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編號│逃漏營業稅期間│營業人名稱│發票月份│發票號碼│銷售金額│營業稅額│出處(見專│││及申報期間││││(新臺幣)│(新臺幣)│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96年7、8月份營│①珈緦蜜企業│96年7月│UU00000000│86萬2,100元│4萬3,105元│見財政部臺│││業稅(96年9月│股份有限公├─────┼─────┼──────┼─────┤灣省中區國│││14日申報)│司│96年7月│UU00000000│45萬8,520元│2萬2,926元│稅局「百柏││││├─────┼─────┼──────┼─────┤鐘錶有限公│││││96年7月│UU00000000│58萬8,600元│2萬9,430元│司刑事案件││││├─────┼─────┼──────┼─────┤告發書及相│││││96年7月│UU00000000│62萬3,480元│3萬1,174元│關附件資料││││├─────┼─────┼──────┼─────┤(卷一)」│││││96年7月│UU00000000│48萬6,700元│2萬4,335元│(以下稱國││││├─────┼─────┼──────┼─────┤稅局卷一)│││││96年8月│UU00000000│27萬6,800元│1萬3,840元│第401頁正││││├─────┼─────┼──────┼─────┤面、第131│││││96年8月│UU00000000│69萬7,500元│3萬4,875元│頁背面│││├──────┼─────┼─────┼──────┼─────┼─────┤│││②新富懋國際│96年7月│UU00000000│43萬5,500元│2萬1,775元│見國稅局卷││││開發有發公├─────┼─────┼──────┼─────┤一第400頁││││司│96年7月│UU00000000│79萬3,100元│3萬9,655元│背面、第13││││├─────┼─────┼──────┼─────┤1頁背面││││(虛設行號)│96年8月│UU00000000│47萬7,000元│2萬3,850元│││││├─────┼─────┼──────┼─────┤│││││96年8月│UU00000000│33萬6,000元│1萬6,800元│││││├─────┼─────┼──────┼─────┤│││││96年8月│UU00000000│19萬2,000元│9,600元│││││├─────┼─────┼──────┼─────┤│││││96年8月│UU00000000│42萬4,200元│2萬1,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