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七七號
原告甲○○
戊○○丁○○己○○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乙○○○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雖尚未判決確定,然本件訴訟程序經裁定停止迄今已歷相當時日,但前述牽涉之刑事訴訟案件仍尚未判決確定,為避免因案件稽延未結,應有續行民事訴訟程序,而依據民事訴訟法所定訴訟程序終結本案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瑞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