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三號
原告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昭錦 被告尚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水利 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高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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