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峻倢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峻倢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