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訴字第2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2856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建凱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選任辯護人 陳明發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建凱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洪建凱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2年11月9日執行羈押,至113年2月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2月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黃齡玉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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