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明志 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志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同條項但書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又數罪併罰,有2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48號判決參照)。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108年台非字第155號判決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足憑。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其餘編號所示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3頁)。是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5至6所示之罪部分,固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4月確定,惟受刑人既有合於數罪併罰之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該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且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本院自可就附表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之總和。亦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4、7;附表編號2至3、5至6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並審酌受刑人所提出之意見書(本院卷第241頁),考量其所犯為詐欺、公共危險、傷害、非法寄藏子彈、妨害自由、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等案件,以及行為日期之密接程度、行為方式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徐美麗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心念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年月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詐欺有期徒刑3月104年12月1日至同年月2日(聲請書記載104年12月2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803號107年8月31日同左107年9月25日編號2至3部分,曾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5至6部分,曾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2公共危險有期徒刑5月106年7月28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10號107年9月20日同左107年10月9日3傷害有期徒刑5月106年7月28日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105、106年間某日至107年5月16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323號107年11月14日同左107年12月18日5傷害有期徒刑3月106年7月28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018號108年10月16日同左108年11月19日6妨害自由有期徒刑2月106年7月25日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11年106年5月下旬前某時至106年7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64號111年5月26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915號11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