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豐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明豐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2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35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117、2126、212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花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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