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0號

原告 林雨澤

被告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胡漢龑

被告 鍾承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43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鄭雅文

法官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駱映庭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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