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0號
原告 林雨澤
代表人 胡漢龑
被告 鍾承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43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鄭雅文
法官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駱映庭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