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司調字第148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林漢雨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於112年4月7日就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惟本件相對人於聲請調解前之111年5月18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依此狀況,本件顯有不能調解之情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