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419號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被告 郭信助
上列原告因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信助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068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1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