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420號
兼法定代理人林文俊
一、原告與被告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