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一、台天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移轉股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1700號聲明人即上訴人天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盛海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鄭凱威 律師被上訴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權移轉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00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曾盛海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曾盛海,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自應由曾盛海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謀焰法官吳青蓉法官楊絮雲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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