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無選舉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08年度上字第139號上訴人 魏松山
陳金城 羅啟耀 陳源紀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養鴨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自成 訴訟代理人 朱峰麟
李鴻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無選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30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8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養鴨協會民國(下同)107年3月28日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第12屆第1次會員大會有投票權及被選舉權會員名冊共442名,並呈報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備在案。惟被上訴人於106年9月26日召開第11屆106年第3次理監事會議已決議最近三年之舊會員需於106年10月31日前繳交完常年年費才具有選舉或被選舉權。而如附表所示59位(即附表編號26除外)舊會員並未在期限內(即106年10月31日前)繳納最近3年之常年年費,故並無選舉及被選舉權,被上訴人卻將之列為有選舉及被選舉權,與106年9月26日第11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決議情形不符,故本件就其他會員有無選舉及被選舉權之私法關係有所爭執,上訴人為會員,有提起本件訴訟之必要等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合,爰提起上訴。並聲明:
㈠原判廢棄。㈡確認被上訴人第12屆第1次會員大會會員名冊中如附表所示之會員(不含編號26)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所主張第106年第三次之理監事會議決議內容嗣後再經決議廢除,由被上訴人章程之規定,逾期未繳會費,並不當然退會,且養鴨協會108年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已選舉完畢,由陳自成當選第12屆理事長,上訴人等並無提起本件確認訴訟之確認利益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上訴人於106年9月26日召開第11屆106年第3次理監事會議,決議最近三年之舊會員需於106年10月31日前繳交完常年年費始具有選舉或被選舉權。
㈡、被上訴人於107年3月28日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第12屆第1次會員大會有投票權及被選舉權會員名冊共442名,並呈報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備在案。
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05號確認會員資格存在事件,該案原告118位為被上訴人之會員。
四、爭執之事項: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是否當事人不適格?上訴人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59位會員(不含編號26)無選舉及被選舉權,是否具確認利益?本院判斷如下:
㈠、按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定之。(原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639號判例意旨供參)。又當事人適格之要件是否具備,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原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237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再者,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其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亦據司法院著有院字第2351號解釋,可資參照。又按原告起訴於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係屬訴無理由,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不得認為不合法,以裁定形式予以裁判(原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34
7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又原告提起請求確認他人間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之訴,應以該他人全體為共同被告,否則,即難認其當事人之適格為無欠缺。最高法院固著有80年台上字第2270號判決供參。而本件係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請求確認被上訴人第12屆第1次會員大會會員名冊中如附表所示之會員(不含編號26)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之訴,而如附表所示會員有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係渠等依人民團體法第16條規定及被上訴人養鴨協會章程第8條所定會員之權利,屬其個人之權利,上訴人以非權利主體之被上訴人為被告,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難認為適格之被告。且以上訴人所為之請求,亦非確認他人間之法律關係即如附表之會員與被上訴人間法律關係之存否之訴,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雖無被上訴人與如附表所示會員須合一確定之問題,但仍無礙其當事人適格之欠缺。
㈡、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
7條訂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須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項危險、此種不安狀態,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始為存在,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原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316號、52年台上字第1237號、第1240號著有判例闡釋甚明。
㈢、上訴人固主張被上訴人於106年9月26日召開第11屆106年第3次已決議最近三年之舊會員需於106年10月31日前繳交完常年年費才具有選舉或被選舉權,而如附表所示59位舊會員並未在期限內(即106年10月31日前)繳納最近3年之常年年費,故並無選舉及被選舉權,被上訴人卻將之列為有選舉及被選舉權,與106年9月26日第11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決議情形不符云云,並提出104年至106年繳交年費名冊、被上訴人106年9月26日106年度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被上訴人107年3月28日第11屆106年度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及第12屆第1次會員大會名冊為據。惟查:
被上訴人於106年11月26日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明載:「六、報告事項:…⒉依據此次內政部來文並未呈現准予備查本會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的文字,故本會近日基於多位理監事建議應將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決議議案報廢…」、「七、討論事項,案由一因本次會員大會需選舉出下屆選任幹部需編會員名冊,連續未繳費之舊會員具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之認定資格如何,提請議決。
決議:依據本會章程第10條規定將逾期2年以上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案由二:請議決逾期未滿2年仍未繳之舊會員常年會費如想具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需補繳常年會費之最後截止日,以便編造會員名冊供下次理監事會聯席會審查並呈報內政部備查。決議:補繳常年會費的最後截止日為107年1月15日。繳費後就具有下屆選任人員的選舉或被選舉之權利可列入具選舉與被還舉權人名冊供下次理事會審查,未完成繳費者視同自動退會。案由三:有關
107年度會員會費如何收取?最後收取時限為何。決議:選舉當天前(含當天)需已繳交107年會員常年會費才發給選票」,有被上訴人106年12月26日第11屆106年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①第83-85頁)。再者原審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05號確認會員資格存在事件,該案原告118位亦再列為被上訴人養鴨協會之會員,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是有關被上訴人第12屆第1次會員大會有投票權及被選舉權會員名冊,已非依被上訴人
106年9月26日召開第11屆106年第3次理監事會議,所決議最近三年之舊會員需於106年10月31日前繳交完常年年費始具有選舉或被選舉權。何況被上訴人第12屆第1次會員大會,已舉行完畢,並已選舉陳自成為理事長,有「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②第103頁)。雖上訴人主張該會議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無效云云,縱該會議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亦係得否提起他訴以資解決之問題,尤非本件訴訟所能救濟。況且上訴人4人並未釋明其有何法律上地位不安之狀態存在,僅泛稱其為會員,有提起本件訴訟之必要等語,是本院尚難認本件如附表所示會員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是否存在,有造成上訴人等4人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之事實,揆櫫前揭說明,上訴人自無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其起訴請求確認被上訴人第12屆第1次會員大會會員名冊中如附表所示之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被上訴人第12屆第1次會員大會會員名冊中如附表所示之會員(不含編號26)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欠缺適格之當事人,且無確認之法律上利益,自不應准許。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高曉涵【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
┌──┬────┬───┬───────────────┐│編號│會員編號│姓名│住址│├──┼────┼───┼───────────────┤│1.│A006│石阿派│宜蘭市○○路│├──┼────┼───┼───────────────┤│2.│A009│ 呂吉龍 │宜蘭市○○路│├──┼────┼───┼───────────────┤│3.│A017│ 吳朝茂 │宜蘭縣○○鄉○○村○○路│├──┼────┼───┼───────────────┤│4.│A019│ 張茂川 │宜蘭縣○○鄉○○村○○路│├──┼────┼───┼───────────────┤│5.│A021│ 李進富 │宜蘭縣○○鄉○○村○○路│├──┼────┼───┼───────────────┤│6.│A022│ 游廣義 │宜蘭縣○○鄉○○村○○路│├──┼────┼───┼───────────────┤│7.│A024│ 李錫炎 │宜蘭縣○○鄉○○村○○│├──┼────┼───┼───────────────┤│8.│A025│ 李文然 │宜蘭縣○○鄉○○村○○路│├──┼────┼───┼───────────────┤│9.│A026│ 李錦昌 │宜蘭縣○○鄉○○村○○路│├──┼────┼───┼───────────────┤│10.│A041│ 林嘉慶 │宜蘭縣○○鄉○○○路│├──┼────┼───┼───────────────┤│11.│A042│ 張茂山 │宜蘭縣○○鄉○○村│├──┼────┼───┼───────────────┤│12.│A047│ 林阿濱 │宜蘭縣○○鄉○○村○○路│├──┼────┼───┼───────────────┤│13.│A053│ 黃明杰 │宜蘭縣○○鄉○○路│├──┼────┼───┼───────────────┤│14.│A054│ 陳文連 │宜蘭縣○○鄉○○村○路)│├──┼────┼───┼───────────────┤│15.│A059│ 陳信介 │宜蘭縣○○鄉○○村○○路│├──┼────┼───┼───────────────┤│16.│A074│ 林義果 │宜蘭縣○○鄉○○村│├──┼────┼───┼───────────────┤│17.│A081│ 張清標 │宜蘭縣○○鄉○○村│├──┼────┼───┼───────────────┤│18.│A085│ 林世民 │宜蘭縣○○鄉○○路│├──┼────┼───┼───────────────┤│19.│A087│ 林九五 │宜蘭縣○○鄉○○路│├──┼────┼───┼───────────────┤│20.│A093│ 陳德龍 │宜蘭縣○○鄉○○路│├──┼────┼───┼───────────────┤│21.│A098│ 沈登賢 │宜蘭縣○○鎮○○里○路)│├──┼────┼───┼───────────────┤│22.│A099│ 林正義 │宜蘭縣○○鎮○○里○○路│├──┼────┼───┼───────────────┤│23.│A101│ 呂鏡澄 │宜蘭縣○○鎮○○路│├──┼────┼───┼───────────────┤│24.│A107│ 賴清讚 │宜蘭縣○○鄉○○路│├──┼────┼───┼───────────────┤│25.│A108│ 張文彥 │宜蘭縣○○鎮○○○路│├──┼────┼───┼───────────────┤│26.│C010│ 陳耀聰 │新北市○○郵政信箱(應刪除)│├──┼────┼───┼───────────────┤│27.│D017│ 黃美惠 │桃園市○○區○○路│├──┼────┼───┼───────────────┤│28.│E006│ 賴送能 │新竹縣○○鎮○○里│├──┼────┼───┼───────────────┤│29.│G052│ 王森斌 │臺中市○○區○○路│├──┼────┼───┼───────────────┤│30.│H024│ 許家成 │南投縣○○鎮○○路│├──┼────┼───┼───────────────┤│31.│H038│ 陳新騰 │南投縣○○鎮○○里○○路│├──┼────┼───┼───────────────┤│32.│H050│ 張輔雄 │南投縣○○鎮○○里○○路│├──┼────┼───┼───────────────┤│33.│H051│ 張鴻烈 │南投縣○○鄉○○村○○巷│├──┼────┼───┼───────────────┤│34.│H052│ 陳彥博 │南投縣○○鎮○○里○○路│├──┼────┼───┼───────────────┤│35.│1012│ 陳金水 │彰化縣○○鎮○○里○○路│├──┼────┼───┼───────────────┤│36.│1165│ 謝振榮 │彰化縣○○鎮○○里○○路│├──┼────┼───┼───────────────┤│37.│1196│ 蔡依靜 │彰化縣○○鄉○○巷│├──┼────┼───┼───────────────┤│38.│1197│ 邱景國 │彰化縣○○鄉○○村○○路○○巷│├──┼────┼───┼───────────────┤│39.│1198│芳苑肉│彰化縣○○鄉○○○村○○路││││品有限││├──┼────┼───┼───────────────┤│40.│1199│ 鴻鮮冷 │彰化縣○○鄉○○村○○路││││凍食品││├──┼────┼───┼───────────────┤│41.│1200│ 和興屠 │彰化縣○○鎮○○里○○路││││宰場││├──┼────┼───┼───────────────┤│42.│1201│ 林裕展 │彰化縣○○鎮○○里○○路│├──┼────┼───┼───────────────┤│43.│1202│ 謝松霖 │彰化縣○○鎮○○里○○路│├──┼────┼───┼───────────────┤│44.│1203│ 洪國富 │彰化縣○○鎮○○里○○巷│├──┼────┼───┼───────────────┤│45.│1204│ 陳鴻圖 │彰化縣○○鄉○○村○○路│├──┼────┼───┼───────────────┤│46.│1205│ 洪銘懇 │彰化縣○○鎮○○里○○路│├──┼────┼───┼───────────────┤│47.│M067│ 辛福淵 │高雄市○○區○○里│├──┼────┼───┼───────────────┤│48.│N040│ 廖智信 │屏東縣○○鄉○○村○○路│├──┼────┼───┼───────────────┤│49.│N064│ 王志楓 │屏東縣○○鄉○○村○○路│├──┼────┼───┼───────────────┤│50.│N084│ 潘勝利 │屏東縣○○鄉○○街│├──┼────┼───┼───────────────┤│51.│N098│ 賴松榮 │屏東縣○○鄉○○村○○路│├──┼────┼───┼───────────────┤│52.│N134│ 王俊宏 │屏東縣○○鄉○○路○巷│├──┼────┼───┼───────────────┤│53.│N161│ 黃雪珍 │屏東縣○○鄉○村○○路│├──┼────┼───┼───────────────┤│54.│N170│ 陳水金 │屏東縣○○鄉○○村○○路│├──┼────┼───┼───────────────┤│55.│N227│ 李明聖 │屏東縣○○鄉○○村○○路│├──┼────┼───┼───────────────┤│56.│N331│ 孫宏裕 │屏東縣○○鄉○○村○○路│├──┼────┼───┼───────────────┤│57.│N332│ 陳茂權 │屏東縣○○鄉○○村○○路│├──┼────┼───┼───────────────┤│58.│N333│ 張錦潼 │屏東縣○○鄉○村○○路│├──┼────┼───┼───────────────┤│59.│N335│ 陳和榮 │屏東縣○○鄉○○村○○路│├──┼────┼───┼───────────────┤│60.│N336│ 宋木星 │屏東縣○○鄉○○村○○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