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608號聲請人 張庭瑛 代理人 余西鈞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仟叁佰捌拾元。
二、預納預估之鑑定費用陸仟元。
三、依債權人之人數提出書狀繕本(均應含附件)。
四、提出聲請前五年內「名俥汽車行、名覺汽車行」之營業活動種類、內容及營業額資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聲請前五年內是否曾任公司(祖佑實業有限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名俥汽車行、名覺汽車行)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六、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證明文件。
七、陳報有無喪失住宅或其基地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之虞。
八、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含保險契約)。
十、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十一、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
十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聲請前一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明細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三)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一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車號、行照影本、聲請前一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就聲請人主張房屋租賃部分,應說明有何租屋之必要性,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支出新臺幣6,500元之證明,另就與人合租及如何分擔租金部分提出相關證明。
(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受扶養人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張○○、張○○)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實際支出張○○、張○○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張○○、張○○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5至97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另應提出應受扶養人之父 張光祖 、母 蔣慧玲 95年至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就應受扶養人張○○有無扶養必要提出相關證明。
十三、陳報聲請人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計劃。
十四、聲請人於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十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預定更生計畫之草案。
十六、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七、應受扶養人張○○、張○○之在學證明書、學費繳納單據或證明、其他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及債務人之監護權證明文件。
十八、聲請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95至97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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