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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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83號聲請人甲○○
之3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及第4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惟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等語。然聲請人未提出如附表所示已協商成立、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及財產收入狀況等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及還款證明文件影本(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說明協商還款狀況為繼續繳納或已於何時毀諾。
⒉98年1月迄今薪資單(除轉帳證明外)及最近2年使用之全部
存摺影本(含證券存摺),需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⒊受扶養人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⒋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書(紅色聯單)、聲請前2年內之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⒌受扶養人 楊文毓楊文碩 及前配偶96、97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如無法提出前配偶之財產資料請提出其身份證字號,及離婚協議書影本,並陳明負擔扶養子女之金額或方式。
⒍聲請人聲請前二年生活必要費用及扶養費等明細及實際支出證明文件。
⒎房屋租賃契約書、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
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8.聲請前兩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⒐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⒑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說明有無保單借款。
⒒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⒓擔任股東之璟鴻國際設計顧問有限公司平均每月營業額、於聲
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⒔名下所有汽、機車之行照影本,並說明為何需要3輛汽車及1
輛機車代步?有無辦理動產抵押借款?如有請提出債權契約及抵押設定契約書、未清償餘額,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注意事項:請聲請人一律以A4格式依附表順序分項書寫及黏貼證明文件,於文件左邊裝訂,切勿超出或小於A4紙張大小)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卓榮杰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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