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13號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
參加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 律師
簡燦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0月13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林碧玲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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