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6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所為之96年度聲字第561號裁定正本及原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四行所載「各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參月又拾伍日」等字後,應增列「均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等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可憑。
二、本案原裁定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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