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2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小字第2709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買受不良債權之買賣契約書及資金證明。
二、提出受讓不良債權之公告方式。
三、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