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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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國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第280、5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鍾國強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530號),由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749號審理,業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29日判決在案等情,有審判筆錄及判決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頁至第18頁反面)。檢察官認被告如附件所載犯行與前揭案件屬相牽連之犯罪而追加起訴,於前揭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之105年1月28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月27日 苗檢珍 讓105偵280、526字第2172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戳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卉聆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