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重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陳宗源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對於其與再審被告 楊騏榕 間本院民國101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8,800元,應徵裁判費103,37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陳真真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劉鴻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