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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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2號再審聲請人 高桂毊 再審相對人 陳瑞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11年度聲再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聲請人係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審判長法官陳湘琳
法官李謀榮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