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訴易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訴易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易字第34號原告 邱鳳蘭 被告 楊商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年度附民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 鄭進益 以原告 傅葛萍 、邱鳳蘭之名義,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7日起訴,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上本院收狀章可稽(見附民卷第7頁),惟邱鳳蘭已於108年6月6日死亡,有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5頁),亦據鄭進益於本院陳述明確(本院卷第48頁),則邱鳳蘭既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前已死亡,並無當事人能力,無從命其為補正,則其提起本件訴訟,自非合法。又邱鳳蘭於起訴前死亡,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亦無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之問題。另鄭進益提出之委任狀日期為西元2020年2月28日,已在邱鳳蘭死亡之後,則關於邱鳳蘭之委任自不生效力,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黃義成
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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