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20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046號
原   告  陳張玉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凃美華 等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週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應補正所列被告 阿桃義祥阿珠秀月玉霜 、阿
霞、 美好阿林虹枝阿華 等人之全名及其等之年籍、身
分證號碼、住址及其他足資辨識為被告其人之證明文件到庭
,並提出上開被告等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請均勿
省略)。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 張玉蘭陳春霞蔡義明張俊豪李權融
楊清雄林明和余信男郭不纏翁碧珠林秋香 、張
秀鳳、 許幔庭謝宥瑞李舜大徐于絜吳溦珊吳赫倫
徐國翔陳翠潓徐振耀蕭麗美吳亮賢徐于雯 、徐
愛淑、 蔡菁 等人之年籍身分證號碼及住址等足資辨識為被告
其人之證明文件到庭,並提出上開被告等人之最新戶籍登記
謄本(記事欄請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其餘被告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請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被告等人均為死會之證明文件。
上開第一、二項部分,如原告逾期不補正,本院無從特定原告起
訴之對象為何人,將駁回各該部分之訴。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記載如主文所示等被告資料,本院無從
特定原告起訴之對象為何人,原告雖請求被凃美華提出,惟
其已於調解程序表示各該資料均已滅失,無法提出,依法應
由原告補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惠如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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