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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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87號原告越南堡壘五金工業股份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垂典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4萬9223元(135萬2467.06美元×起訴日即民國112年6月12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0.795≒4164萬92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7萬8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