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69號原告 張正 在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碧海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8000元【計算式:被占用土地面積80㎡×土地公告現值1萬5100元/㎡=120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979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
三、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四、請查報坐落系爭土地上被告房屋之門牌號碼(並提出前揭房屋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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