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68號原告 黃柏誠 訴訟代理人 何志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訴之聲明、表達允當否?(不真正連帶債務,「同一內容」之給付究是...?)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