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1號原告 黃俊發 被告 陳智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95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車輛毀損之請求部分,另以判決駁回)。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謝舒萍法官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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