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林宏吉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105年度執聲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宏吉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即受刑人林宏吉前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96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102年11月13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2年3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5年2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5年2月16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計分總表、考核紀錄、保安處分執行處分書各乙份可稽。爰依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即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5年2月16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105年2月
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執保庚字第13號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書(一)、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960號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83號刑事判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等件,認本件聲請符合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陳美彤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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