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5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金松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0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金松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金松與告訴人 李玉秋 於民國107年10、11月間,因故發生嫌隙,被告因此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同年11月23日16時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路○巷及光復路口處,持不詳尖銳物,刺破告訴人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前輪輪胎,使其喪失輪胎之效力而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竊盜案件改依簡易程序審判),起訴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該罪名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程序筆錄、刑事聲請撤回狀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2-1、51頁),依上開法律規定,本案被告被訴毀損及傷害部分爰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於盼盼提起公訴,及檢察官林亭妤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