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營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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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營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營上字第2號上訴人德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玠源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 律師
黃雪鳳 律師 翁偉倫 律師 郭力菁 律師 洪巧華 律師被上訴人 林進源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 律師被上訴人 蔡進華 訴訟代理人 唐于智 律師被上訴人 邱士榮
黃廉志 許學彥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深元 律師
林宏軒 律師 楊勛傑 律師被上訴人 姜富元
楊桂彰 范又升 唐孝威 賴聰杰 被上訴人 夏志豪
林家暉 薛又銘 王品文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雅方 律師
傅宇均 律師被上訴人帝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詩蕓 被上訴人 林士閔
吳東樺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指定技術審查官林育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蔡如琪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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