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乙○○因搶奪等案件,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在案。嗣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依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有罪,而該法條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其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本院改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繼續羈押,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信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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