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253號聲請人 張平全捷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其為捷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所檢具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之公告,漏未依上開公司法規定於公告內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等語,本院分別以民國101年6月8日北院 木民 譯101年度司司字第253號通知、101年6月29日北院木民譯101年度司司字第253號通知、101年9月18日北院木民譯101年度司司字第253號通知聲請人各於文到七日內補正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之催告公告到院。上開通知分別於101年6月14日、同年7月3日、9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茲已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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