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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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510號上訴人乙○○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 律師被上訴人甲○○即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 律師
陳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8月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郭松濤法官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鐘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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