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117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幼卿 選任辯護人 尤彰澤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上訴字第11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六頁第十五行理由欄肆、一、關於「已婚」,應更正為「未婚」。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均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16頁第15行理由欄肆、一、所載「已婚」,顯係誤寫,應予更正為「未婚」。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誤繕為「已婚」,核屬顯然之錯誤,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章曉文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湯郁琪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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