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原交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交易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翁禧年選任辯護人 吳亞澂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1年度原交易字第2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禧年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翁禧年就本院民國111年11月17日所為111年度原交易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泛稱對原判決提起上訴,理由後陳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狀,是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如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