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02號原告 江新貴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被告 江添貴
江送貴 江玉蘭 江玉蓮 江玉然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添貴等5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江添貴等5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