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0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0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08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0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撲克牌肆拾張及賭資新臺幣貳仟肆佰肆拾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㈡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楊台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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