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366號聲請人張OOO相對人張OO關係人張OO
張OO張OO張OO張OO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聲請人張OOO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原記載為「Z000000000」,均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另家事事件復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