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8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文泰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65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程文泰之行為,檢察官認其所犯為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 黃英哲 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楊麒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康敏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莊良坤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程文泰因三代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代居建設)對其朋友「憨頭(台語)」積欠債務,因此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7年9月18日23時10分許,在嘉義縣○○鄉○○村○○路○○○○○號前,為黃英哲所擔任工地主任之三代居建設工地,係不特定之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以徒手朝該工地丟擲雞蛋及拋撒冥紙之方式侮辱黃英哲,而足以貶損黃英哲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