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他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他字第8號聲請人 洪翌維
蔡雅媛 林怡君 林郁璇 游嘉雯 許紋婷 黃惠盈 許小妹 黃婉芝 黃凱琳 江謚 松相對人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昱 又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捌拾柒元。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洪翌維等11人向被告提起給付工資等訴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勞訴字第4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並經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1,120,6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
7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00元,原告已繳納其中1,000元,是原告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4,187元,應由被告即相對人向本院繳納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