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97號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李永馨李珮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附件欄中關於「債權讓與通知書影本1紙」之記載,應更正為「債權讓與通知書影本2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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