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99號聲請人即原告 王嘉禾
陳澤民 陳枝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 律師
鍾郡 律師複代理人 劉庭伃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陳玠甫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複代理人 王筱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年4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第二項關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0○0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之記載顯然錯誤,應更正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0○0號」等情。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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