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53號原告 蔡泓餘 被告 蘇勇成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金訴字第1093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康敏郎法官王榮賓法官何啓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