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4號
上訴人
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蔡孟家 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邱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3,034元(計算式:〔1.24+21.78〕×35900+46616=873034),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速予補正,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