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39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嚴家祥
指定辯護人楊聖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377、1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嚴家祥自民國114年3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被告嚴家祥因涉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戶籍法第75條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3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