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岡簡字第四五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高雄縣茄萣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為訴外入 薛秋原 之互助會員,薛秋原前因故倒會,積欠原告會款計
新台幣(下同)一百四十六萬四千九百七十元,並簽有本票一張以為清償方法。
薛秋原於倒會後為處理其債務,債權人即將其所有財產集中後,在被告農會處開
設帳號0000000號、名為「薛秋原互助會自救委員會」之帳戶,而將財產
集中存放於該帳戶中保管,然經原告依法聲請強制執行,被告竟以該帳戶非薛秋
原個人名義為由聲明異議,致使原告無法執行。因系爭帳戶名稱雖為「薛秋原互
助會自救委員會」,惟該帳戶之金錢確為薛秋原所有,並係為處理其債務所設,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七條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