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原告 韓承佑 被告 韓惠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苗交簡字第7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許蓓雯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怡芳